2007年4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政策解读
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最高奖10万元
管利权 李晟中 曹琼

  近日,一名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市民受到了桐乡市国家税务局2500元现金的奖励,成为自今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正式施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后的该市首名获奖举报人。
  根据该暂行办法,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检举人可获得不同数额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金。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也将获得不同数额的奖励。此外,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检举人也将获得最高1万元的奖金。